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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在广告中使用带有竞争对手名称或品牌的 [打印本頁]

作者: mitarr4    時間: 2024-1-11 16:18
標題: 在广告中使用带有竞争对手名称或品牌的

赞助链接是广告和数字营销的一种形式,广告商(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实体)可以在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例如 Google、Yahoo 和 Bing)的搜索结果中放置产品和服务的付费广告。


广告商最知名和使用的赞助链接格式是与其服务和产品相关的“关键字”。该广告出现在搜索引擎页面上的优先位置,目的是吸引最大数量的访问者和潜在客户。目前,最常用的发布广告的赞助商链接工具之一是 Google AdWords。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当今常见的在线广告形式原则上并不违法或滥用。

其非法之处在于其使用,例如,不道德地使用带有竞争公司产品品牌或名称的关键字作为“诱骗”消费者的工具。这种态度原则上已构成对联邦宪法第170条第四及第五条的不尊重。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企业拒绝自由竞争和消费者保护。

这种使用赞助链接的形式具有不正当竞争、盗用客户、非法致富、不尊重被误 马来西亚电话号码表 导的消费者的特征,违反了《知识产权法》第 195 条第 IV 款、第 4 条第 VI 条和第 39 条第 IV 款,消费者保护法,此外还属于滥用广告。使用该关键字搜索的产品结果与消费者所相信的不符,通过欺骗手段违反了消费者的期望(CDC第37条第1款)。换句话说,这种被称为“寄生竞争”的做法使广告商能够从第三方品牌的声誉中受益,吸引顾客,而无需为使用别人的品牌付费。

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该行为的非法性,完全符合圣保罗法院第二保留商法法庭最近在上诉 1007078-04.2016.8.26.0152 中的裁进行的审判中,公司决定不能使用竞争对手销售的品牌和/或产品的名称来为 Google AdWords 搜索建立索引。



在最近 TJ-SP 裁决的具体案例中,被告公司在 Google 广告中使用“Neocom”一词作为赞助链接关键字,目的是将用户搜索引导至其网站。事实证明,“Neocom”一词是指创作公司的品牌(在集体使用卫生环境的隔断和橱柜领域),包括在 INPI 正式注册的品牌。法官克劳迪奥·戈多伊(Claudio Godoy)的报告判决承认被告公司的这种做法存在不可否认的不公平竞争,并维持一级判决,即谴责被告停止在搜索结果中使用上述术语,并支付相当于15,000雷亚尔。

在此过程开始时,一审法官颁布了禁令救济,禁止被告公司在搜索网站上不当使用“Neocom”一词。因此,作为诉讼被告的谷歌在发出适当通知后,删除了被告公司使用该术语的链接,并安排在 AdWords 上屏蔽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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