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欧洲人权体系的进一步影响
最后,鉴于《公约》第 8、10 和 11 条以及《议定书》第 1 条是典型的有条件权利,那么这些减损是否有必要呢?例如,Dzehtsiarou 教授曾广泛论证说,减损对法院的评估影响有限。事实上,上述条款已经有一个内在机制,允许缔约方干涉这些条款,只要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到位。无论如何,诉诸减损并不会排除法院首先分析这些措施是否符合每一项涉嫌违反的条款。法院甚至可能认为没有必要确定减损是否有效。这在爱尔兰诉英国案中已得到明确说明,并在A. 等诉英国案中得到强化。因此,如果这些措施不符合“调解条款”的正常制度,法院将继续审查这些豁免的有效性。法院将对根据第 5 条提起的案件遵循同样的算法,因为在A 等诉英国案中审查第 5 条时就采取了这种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减损,特别是对于允许非常具体的限制但不包含开放的“调解条款”的公约条款。最近,斯特拉斯堡观察报的一篇博客文章对使用第 15 条避免行政权力“正常化”的理由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论证。毫无疑问,在评估中,法院将给予各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减损的程度 黎巴嫩 Whatsapp 数据 和应对疫情所需措施。但是,这并不能“保护”各国免受针对第 15 条设想的要求的详细审查和分析(Brannigan and McBride v. the United Kingdom,1993 年 5 月 26 日,系列 A 第 258-B 号)。
由于采取了与 COVID-19 相关的措施,法院将不仅仅审查《公约》第 5、6、8、11 条、《议定书》第 1 和 2 条或《第 4 号议定书》第 2 条。这场大流行还将对《公约》第 2 和 3 条所载的不可克减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现有的死亡人数和对监狱保障措施的担忧就是这方面的早期指标。法院还可能被要求制定关于《公约》第 14 条和《第 12 号议定书》第 12 条的判例,这两条禁止在享有《公约》所载权利方面存在歧视,特别是考虑到涉及少数群体的措施。
新冠疫情迫使各国在行动中学习。因这些措施或缺乏措施而产生的索赔很可能在未来几年浮出水面。为了尽量减少这些索赔,一些国家利用了《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某些义务的减损权。然而,这并不妨碍法院进行认真的监督。毕竟,对人权文书的减损并不能“掩盖”侵犯人权的行为。必要措施和侵犯人权之间的界限可能比预想的要薄弱。特别是在困难时期,这条界限应该一再划定。
第三,也是最后一点,虽然原则上很容易说“政治”言论享有高度保护,正如我上面所说的那样,但从分析上来说,这一类别太过粗略。任何(错误)信息都可能变得政治化或政治化,正如我们现在在疫情期间所看到的那样。即使是在表面上技术性的问题上,例如感染或检测人数,或可用的病床或呼吸机数量,这种情况也经常发生。政客在政治辩论问题上传播病毒式错误信息,并不意味着这种言论永远不能受到限制。与美国第一修正案原则不同,人权法也从未明确禁止对政治言论进行内容或观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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